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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加强生态环保地方立法 9部地方性法规“打包”提请审查批准

2019-11-26 08:38| 发布者: 中国国家公园网| 查看: 1675| 评论: 0 |来自: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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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记者 田凯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我省9部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打包”提请审查批准,内容涉及水源保护、扬尘污染防治、城市绿化、散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

       郑州:保护“母亲河” 确保“一河清水穿城而过”

       贾鲁河是郑州市的“母亲河”,作为贯穿市区的“金腰带”“绿珠链”,对于涵养生态十分重要,需要通过立法加强保护管理。本次提请审查批准的《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已由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规定了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绿线外围一定区域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并在生态修复、水源调配、流量保障、文化保护、水质动态监测与分段管控、排污口设置、清淤疏浚、文化保护、经营活动、交通管控、数字系统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管理措施。

       根据《条例》,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保护管理区域内施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开封、平顶山:突出地方特色 用法治利剑向扬尘污染说“不”

       生产环境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加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10月31日,开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用法治利剑向扬尘污染说“不”。

       该《条例》分为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计四十七条,不仅明确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八个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的工作职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规定了防治扬尘污染责任和义务,还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建筑物装饰装修施工、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重点领域扬尘污染规定了明确具体的防治责任和义务。

       “小切口、做好大文章。”本次提请审查批准的《平顶山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切实体现了当地强化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现实需要,严惩重罚环境违法行为。《条例》规定,负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对于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洛阳:增加水污染违法成本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陆浑水库位于黄河支流伊河中游嵩县境内,控制流域面积3942平方公里,是一座以防洪为主,结合灌溉、发电、城市供水等多种功能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水库的灌区规划范围涉及洛阳、郑州的51个乡镇606个村,受益人口151余万,被很多人称为洛阳的“水缸”。

       2006年12月1日,《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起到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由洛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职责,并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规定了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陆浑水库管理机构从经营性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对当地政府给予补贴等内容。《条例(修订)》规定,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对于在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许昌:鼓励家庭“植绿” 将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扩大到所有古树后备资源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个城市的名片,代表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据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宏伟介绍,《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明确了政府主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分工负责的绿化工作体制,对单位和个人的绿化义务和监督权利作了规定;明确了城市绿地指标和总量控制制度。绿化规划编制要做到权威性和科学性,事前对设计方案严格审核把关;事中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进行监督,给予技术指导;事后对工程效果进行核实,形成监督闭环,从源头上确保绿化工程保质保量实施。

       此外,《条例》鼓励居民家庭种植花草树木,绿化居住空间;将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扩大到所有古树后备资源(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以及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以及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慢生树木),对于砍伐、损伤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每株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损伤古树后备资源的,处每株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漯河:强化散煤污染治理 切实保障民生

       从大气污染分析情况看,散煤污染是漯河市大气中颗粒物的重要来源,制定条例推动和保障散煤污染防治非常紧迫和必要。《漯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采用了简易体例,共十四条,分别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治原则、主体责任、职责划分、防治措施、民生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据漯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思杰介绍,《条例》体现“标准提高、适当从严”原则,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此外,在保障民生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洁净型煤购销供应机制,保障清洁能源替代未到位的地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取暖需要的洁净型煤供应”,以保证清洁能源未替代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取暖需求。

       南阳、信阳、驻马店:三市立法 注入大气污染防治 “强心剂”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大气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

       本次南阳、信阳、驻马店三市提请审查批准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从法律层面注入“强心剂”。《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针对重点大气污染源,规定了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八个方面的防治措施,并依法设定各项法律责任。《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农业生产散尘防治、防控杨柳树等物种对大气质量的影响进行了说明,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产散尘防治;大力推进农机作业扬尘治理,加强农机作业指导,有效抑制农机作业粉尘排放;推广使用配备有降尘、防尘设施的大型收割机、粉碎机、脱粒机等农用机械,减少农机作业扬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的指导,在物种选择和引进上,注重防控易产生飞絮的杨树、柳树等物种对大气的污染。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栽植不同类型的树种和植被。”《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就城市清洁行动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规形式予以确认,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管理、农机作业污染防治、工业项目入园和淘汰落后产能、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设定。在民生方面,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措施的,市、县限行车牌尾号应当一致,并向社会公告”。